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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交流

普通高考高考交流高职高专研究生考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等部分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2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中实施单独招生。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公正、科学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河南工学院,部标代码:11329河南省招生代码:6214。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699号(平原路校区),邮编453003。
第三条学校是河南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16年由原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升格更名。
第四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普通专科。符合《河南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南工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河南工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士喜
副组长:刘云兵 李贵敏(常务) 贾积身 张国臣
成员:文永林 孙睿 成永军 何伟 杨秀英姚永刚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分别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
第七条 河南工学院监察处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检察组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章招生对象、专业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参加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对口招生)考试资格的考生。
凡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必须先按照河南省普通高考报名和对口升学报名的有关要求履行报名手续,否则不予录取。
第九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规则
1.凡符合单独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2017年3月22日9时至27日18时登录省招办网上完成学校志愿填报(网址:http://pzwb.heao.gov.cn/),须同时填报专业志愿,按顺序填报五个专业志愿。(由于省招办志愿填报系统没有是否同意调剂选项,我校默认考生不同意专业调剂)
2.各类考生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分类排名,分类录取。
3.根据考生文化基础综合考核、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加分项的总和,按照“分数优先”的专业录取原则,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物理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5.生源充足,经省教育厅批准,可追加招生计划。
6.旅游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中如果选择“航空服务及高铁服务就业方向”,需要在入校后进行面试选拔,选拔基本条件: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体匀称,容貌姣好;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
第十一条考核科目及考核办法
考核由文化基础知识考核、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组成。考核地点设在河南工学院(新乡市平原路699号)。
一、文化课考核
普通高中文科考生、中职考生参加语文、数学文化课考核。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
2.考试方式:12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语文150分,数学150分。
普通高中理科考生参加语文、数学、物理文化课考核。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物理
2.考试方式:18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语文150分,数学150分、物理100分。
二、职业潜质综合素质面试
1.考试方式:面试
2.分值:200分。
三、职业技能加分
凡能在4月8日前提交自己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相应的专业技能加分(该证书必须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未能查询到的证书不能获得加分,查询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8日18:00)。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申请加分的考生在提供加分依据时须签署证件真实性承诺书。
1.获得初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20分;
2.获得中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40分;
3.获得高级工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60分;
除上述情况外我校单独招生考试不增设任何加分项。
第十二条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免试录取: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者。
凡符合免试录取的考生,须在3月27日前,在省招办单独招生考试报名系统中填报我校志愿;须在4月1日前,将相关申请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予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并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我办汇总后经教育厅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免试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录取。通过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本年度的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本年度的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考生被我校录取报到后,除不可跨校转学外,其他待遇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培养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发改委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如政府对高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学校按新标准统一执行):
(一)学费:
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文史类专业3300元/生/年;
(二)住宿费:600——800元/生/年。
(三) 职业技能培养费:
电子商务、移动应用开发、软件与信息服务等专业由联合培养单位(武汉打造前程教育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按照4500元/生/年收取。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和其他企业专项奖学金 。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0373-3691234;传真:0373-3691071;招生监察电话:0373-3691063。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南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