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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
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就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意见》瞄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该负责人表示,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据了解,《意见》提出的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
改革前,根据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多数省份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校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实施。具备评审权的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
除此之外,该负责人也表示,此前在评审方法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对师德、教学业绩考核重视不够,科研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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