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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漳州理工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及代码:漳州理工职业学院(国标码14115)
第二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漳州市
第三条  办学性质、层次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我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信誉。学院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我院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经福建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开展招生区域:2017年我院(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根据生源省份的规定和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等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执行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考生,专业安排根据“专业清”模式,即按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安排专业,对第一专业上线考生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专业顺序递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或我院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等。
第六章 收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按照漳价费[2015]16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按照闽价费[2012]321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学生退费按闽价费[2013]41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我院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在校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
1、奖助学金:品学兼优或有专业技能特长的优秀学生有机会获得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500—4000元/学年.
2、勤工助学措施:制定勤工助学制度,与部分企业签订协议,为经济困难生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推荐学生从事一般性服务(如:公用机房、阅览室、食堂等)或与专业实践相关的劳动。
3、助学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荐困难学生向指定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入学、毕业
第十九条  新生凭我院寄发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入学须知规定报到入学,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与现行招考政策不一致时,以现行招考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迎宾大道鹤鸣路1号 (邮编363000)
联系电话:  0596-7081766、7081777、7081788
传  真:  0596-7081799
学院网址:  http://www.zzlg.org
招办邮箱:  zzlg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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