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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
一、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迁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 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4月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4月8日宣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
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起此标准更改为10万元。
上述享受优惠目前是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在网上填表,即完成优惠申请,如不申请备案不能享受优惠。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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