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草堂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10%。 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摄影、雕塑、艺术与科技、绘画等七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 校考成绩×40%。 B. 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7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美术类校考合格考生。 第二十二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理工类4500元/学年;管理类4500元/学年;体育类4500元/学年;外语类4500元/学年;文史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9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11000元/学年;雁塔校区和幸福校区住宿费650-1200元/学年,草堂校区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29-82202288,029-82205014(传真),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xauat.edu.cn,邮箱:zhb@xauat.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