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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西南交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名: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现有三个校区:成都九里校区、成都犀浦校区、峨眉山市峨眉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西南交通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南交通大学学位委员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是教育部直属、进入“985”优秀学科创新平台和“211工程”建设的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试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原则上在同批次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接受省级招办投档。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及加分政策处理办法: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依据。按分数优先方式排队安排进档考生专业(不含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 )。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并其它表现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和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中注明的要求以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注册时须接受入校体检。对在高考体检过程中造假考生,一经查实,按非诚信考生处理,予以退档。

第十条 报考英语、翻译和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加试,且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总分的70%及以上。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没有口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形象气质有优势的考生,建议残疾和身高欠佳考生慎重考虑。

报考工商管理和会计学专业的文科考生,数学单科成绩需达到总分的70%及以上。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徒手画能力。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其它专业录取成绩及人数情况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茅以升学院各专业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学校只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少数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西南交通大学2012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艺术特长生的要求按教育部教学司[2008]27号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在本科层次第一批、第二批均录取艺术特长生,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在峨眉校区就读。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用于解决各省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其使用程序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峨眉校区就读的第二批次本科生以西南交通大学和西南交通大学校长具印颁发本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峨眉校区××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新生入住成都犀浦校区,新生住宿为4人一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第二批本科录取新生入住峨眉校区,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1200元。最终实际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1756

西南交通大学招生网:www.AD1896.cn

电子信箱:zs@swjtu.cn

联系电话:(028)66367386、66366373、66366379、66366386、66368074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28—66367380、6636606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