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我校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1953至1999年,由原国家外经贸部管辖。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2010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 3.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我校除英语、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是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种的新生入校后,学校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应取得的英语学分,并达到学校对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英语学习和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需加试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口试的组织以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负责。我校不组织面试。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录取分配专业。高考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结合考生的单科成绩、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文体特长综合考虑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数量,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级差一般为1111,在具体录取中,我校会根据不同省市考生分数的密集度对级差进行微调。所有投档考生按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提前批次招收的部分外语专业、工商管理中法兰斯双学位项目和保险中外合作双学位项目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实际高考成绩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须服从所有专业的调剂。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九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生、农村户籍学生专项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当地一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且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2014年学费为外国语言类本科生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其他专业本科生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商管理(中法兰斯双学位项目)和保险(“2+2” 中外合作双学位项目)的项目费以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另外,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男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750元,女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9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获奖面最高可达50%,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15000元/年;同时学校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取了勤工助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缓交或减免学费等措施,其中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6000元/年;校友等设立的助学金额度最高为10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四条 学校网址:www.uibe.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haosheng.uibe.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uibe.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492178, 传真:(010)64493866。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