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中国政法大学。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第十一条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3-6年内完成学业。毕业时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 学制为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始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3.辅修专业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4.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部分专业采取按类招生的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公共管理类学生,学生在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学生志愿、日常表现和考核,在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选择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的学生,在第三学年仍可以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5.双学位加硕士连读培养模式 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德语、英语专业的学生(第二专业应为法学)在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学校对其综合考核并择优各选拔10名学生,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学习2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6.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近60%。学校根据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至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研究生时,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一步深造。 7.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培养模式 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分为两个阶段贯通培养。第一阶段为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此阶段学习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进入硕士阶段即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学习,应用学习阶段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8.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菁英班)培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培养,旨在培养经济与金融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在本科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所有教学与实践环节,准予毕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同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数学课程,考核合格,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学校在第四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免试推荐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9.国内国(境)外名校交流交换培养模式 为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将选拔学生去对方学校学习,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对学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 2014年,我校与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按照“3+1+ 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学制为四年。前三年完成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满足毕业和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第四学年,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国外合作高校按照其入学标准审核录取后,学生在该校学习一年合格,可获得该校的LL.M.(法律硕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前期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向招生委员会提交招生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草案;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各省报名考生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准的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1%以内。在100%计划以内,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对该省自主选拔及艺术特长生入围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入学体检,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 侦查学专业在提前批录取,录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类院校的政审、体检和面试,录取时参照公安类专业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为武警部队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只招收男生。(招考信息参见《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武警国防生招生简章》) 除国防定向生招收专业、侦查学专业以外,其他各招生专业在第一批次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及分专业录取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有多项加分的,加分项目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按照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所报考专业的性质,参考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录取。 第二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语种的考生均可报考。报考英语、德语专业的考生需有外语口试成绩供录取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生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英语、德语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6000元,其他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5000元。选择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学生,从第五学年起,学校参照基本培养成本收取学费。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的学生在应用学习阶段,学费按法律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费用视具体项目确定,由学生自行承担。本科住宿费每年650/750/9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资助措施:(1)协助中国银行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各种勤工助学的机会。(3)学校设有困难补助,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活困难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4)国家面向家庭困难学生设立有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项目。(5)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可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www.cupl.edu.cn/zs 咨询电话:010-58909122 自动传真:010-69743924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102249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