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29。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 第四条 学校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学校制定了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或印制的《北京服装学院2014年报考指南》。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商务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1)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2)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先按照以下高考文化课折算成绩录取前20名,进入艺工融合联合教学实验班;
文化课折算成绩 = 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 × 100
②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即可被录取并可直接报考实验班; 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1名,设计学类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8名,绘画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2名,雕塑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公共艺术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的考生,即可被录取; ④其他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者。
综合成绩 =(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3)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表演专业学生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学生一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之后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监督电话:010-64288065或010-64288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