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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问题

来源:|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精神,为科学谋划、持续优化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协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十三五”时期拟设置高校申报工作,圆满完成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十三五”时期,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主题,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为主线,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统筹规模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优化结构、补充短板,逐步建立起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质量优异的具有山东特色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
  (一)强化统筹,科学确定纳入规划的设置项目。围绕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意见,强化省级统筹,深入分析不同区域、产业、行业人才需求和高等教育资源,分类指导,处理好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和结构,需求和条件,存量和增量的关系,优化存量,做优增量,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升格、重复设置,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
  (二)明确标准,严格按照设置规定开展申报工作。严格执行教发〔2017〕3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和我省院校设置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申报工作。“十三五”时期,继续坚持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合并;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政策。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提升其办学层次,且学科专业设置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民办高职院校,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置标准要求审批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对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的独立学院,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本科学校。对“学院”更名“大学”的,严格标准,从严控制。
  (三)严格程序,所有项目均需先规划后设置。相关申报方按要求提报申请后,我厅将严格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科学确定拟设置项目,报省政府和教育部批准。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设置”的原则,“十三五”期间拟设置的高等学校(包括同层次更名)须全部纳入设置规划,未纳入设置规划的不予受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教发〔2017〕3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和我省院校设置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把握设置标准。要加强设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产业和人才需求结构,围绕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布局,梳理现有高等教育总量和结构,充分论证,科学遴选,本着“优化存量,做优增量”的原则,提出本区域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设置项目,坚决避免盲目设置,贪多求全。
  (二)各市教育局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做好申请创办民办高校投资者的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民办高校申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学校定位。
  (三)院校设置投资方(举办者)应审慎论证和决策,凡是未正式纳入规划而先期启动征地、建设的项目,其投资风险由投资方(举办者)自行承担。凡是未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不得从事办学活动。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我省高等教育正常秩序和发展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编制正式启动后,通过山东省和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审,正式纳入“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的项目,若办学投入无持续稳定保障、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关设置标准、未通过山东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将不予审批设置。
  三、申报安排
  (一)申报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及《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鲁政发〔2000〕9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可根据拟设置学校的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纳入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申请,其中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民办高校和公办高职院校由设区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7年3月30日前提交纳入山东省“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的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根据申报设置学校类别,按照附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填报《项目申报表》。前期已向省教育厅正式行文提出纳入规划申请的申报方,请按本通知及附件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含《项目申报表》),并将电子文档及支撑材料制作为PDF文件刻盘,一式20份,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913室。
  联系电话:0531-81916671、8167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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